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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1月新规 | 明天起,这些新规将影响煤炭人的工作和生活

来源:森工机械   发布时间:2021-01-06

行业标准

MT/T 635-2020
矿井巷道通风摩擦阻力系数测定方法

MT/T 441-2020
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

MT/T 702-2020
煤矿灌(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

MT/T 244.1-2020
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 连接链

MT/T 244.2-2020
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 连接插销

MT/T 502-2020
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MT/T 161-2020
滤尘送风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MT/T 117-2020
采煤机用电缆夹板

MT/T 489-2020
矿用液压轴向柱塞泵

MT/T 1183-2020
露天矿边坡稳定性分析及岩移监测方法

MT/T 1184-2020
露天煤矿剥离采煤安全技术规范

MT/T 1185-2020
露天煤矿排土场技术规范

MT/T 1186-2020
露天煤矿运输安全技术规范

MT/T 1187-2020
煤矿用声级传感器

MT/T 1188-2020
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

MT/T 1189-2020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

MT/T 1190-2020
煤矿用液压扒斗式装载机

MT/T 1191-2020
煤矿井下锚杆锚固参数机械波无损检测仪通用技术条件

MT/T 1192-2020
液压支架用防冻液

MT/T 1193-2020
矿用钻孔深度声波检测仪

MT/T 1194-2020
矿用一般型超级电容器电机车

MT/T 1195-2020
煤中碳氢测定仪检定规程

MT/T 1196-2020
地面煤层气井压裂施工设计规范

MT/T 1197-2020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还有这些新规即将实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于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等15个方面被列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民法典正式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即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对社会关注的“性骚扰”“个人信息保护”“弱势群体住房保障”“高空抛物如何追责”等问题逐一予以回应。
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助力企业担保融资!
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住建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实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
和你我生活有关的这些信息,要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新变化!
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月份暂不预扣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提醒注意相关适用条件。


这些车辆免征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此外,《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零关税!
涉及抗癌药、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


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有医疗作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打击执业药师“挂证”,信用“黑名单”警告!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提出,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过渡期内,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这两项证明取消!
简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办事程序

教育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

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
教育部印发《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自2021年起,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其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还应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


休养生息!这些水域10年禁捕
农业农村部制订《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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